「合理的便利措施」是指針對工作或工作環境的修改或調整,讓合格的身心障礙人士(或在適用情況下,因懷孕相關狀況而需要者)能夠執行基本工作職能。
例如可能包括:
員工應透過其機構的人力資源辦公室或指定的 ADA 協調員申請合理的設施。
勞動力參與辦公室 (OWE) **不**處理或批准合理便利要求。然而,如果員工認為其職務調整請求因非法歧視而被拒絕,他們可以向其所屬機構提出 EEO 投訴。此外,OWE 不處理 ADA 無障礙設施拒絕申請的上訴。請諮詢您所屬機構的 HR 辦公室或 EEOC。
重要提示:合理的便利措施申請與提出 EEO 申訴不同。便利措施申請應直接提交至您所在機構的 HR 辦公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