6.0 定義
年齡: 歧視40 年齡或以上的員工。
機構主管:州政府機構的處長、專員或其他指定主管,或獲授權代表機構主管行事的個人。
上訴:僱員在收到有關 EEO 投訴的最終機構決定 (FAD) 後提出上訴的程序。
基礎(受保護類別):員工認為導致在工作場所受到不公平待遇或歧視的具體原因或特徵(如種族、性別、年齡、殘障等)。
舉證責任:指申訴人(員工)有責任提供足夠的證據來支持其歧視、騷擾或報復的申訴。申訴人必須證明他們受到了基於受保護特徵(如種族、性別、殘疾或年齡)的不利待遇,而且這種待遇違反了 EEO 法律。
膚色:基於膚色的歧視,不論其種族為何。
投訴:由員工提出的正式指控,聲稱有違反 EEO 法律的歧視、騷擾或報復行為。
利益衝突(COI):由於涉及高層領導人(機構主管、HR 總監或 EEO 總監)的歧視而引起潛在衝突的情況。
殘障:基於身體或精神損傷的歧視,嚴重限制一項或多項主要生活活動。
歧視:基於受保護特徵(如種族、性別、殘障或年齡)而對個人或團體的不公平待遇。請參閱DHRM 政策 2。05, 平等就業機會
平等就業機會 (EEO):不論受保護的特徵為何,所有員工均應在就業決策中獲得公平待遇的原則。
EEO 調查員:接受過進行 EEO 調查訓練的個人。
EEO 經理:負責處理 EEO 相關事宜(包括歧視投訴調查)的個人。
最終機構決定 (FAD):機構就正式的歧視申訴向申訴人發出的書面決定,解釋申訴結果並說明上訴資訊。
遺傳資訊:基於個人遺傳資訊(包括家族病史)的歧視。
申訴:使用申訴表格 A 提出書面申訴,說明所挑戰的管理行為和疏漏、支持申訴的事實以及所要求的救濟。
HR Director:負責監督所有 HR 運作的個人。
調解:自願程序,透過此程序,個人可在調解員的協助下,就解決工作相關問題達成協議。
國籍:基於員工出生地、祖先、文化或語言的歧視。
種族:基於員工的種族(或歷史上與種族相關的特徵,包括髮質、髮型和保護性髮型,例如辮子、鎖和麻花辫)或民族的歧視。
宗教:基於員工宗教信仰或習俗的歧視。
報復:對參與受保護活動(如提出申訴或參與調查)的員工採取歧視或不利行動。